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建设工程管理,保证建设工程质量,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规定》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《海南省省级 2020-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》《海南省政府投 资社会领域基本建设项目实行代管制暂行办法(修订)》《海南 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文件 审核的通知》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根据《海南省政府投资社会领域基本建设项目实行 代管制暂行办法(修订)》《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省属企业参与政府投资社会领域基本建设项目代管制的通知》 等文件要求,除涉及国家安全、国家秘密的项目外,政府投资人 民币2000 万元以上(含)的社会领域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, 原则上都应当实行代管制;政府投资人民币2000 万元以下500 万元以上(含)的社会领域基本建设项目,项目单位具备建设技 术和管理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建设,也可实行代管制,项目是否
实行代管制,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,在项目申报立项时,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、党委会会议进行决议。
第三条 需要实行代管制的工程建设项目,2000 万元以上 (含)基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、2000 万元以下500万元 以上(含)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,由学院自行开展代管 单位比选和签订代管合同(代管合同为省政府通用格式文本,不 得擅自更改合同内容),双方认为除了格式文本外还需约定的内 容,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。代管合同签订后,须将合同报给省教育厅备案。
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针对不需要进行代管制项目的新建、改 建、扩建、装修、拆除、修缮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等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管理。